《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也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更不得因其他原因擅自中断服务。 物业限制每次业主购买水费金额,这属于“捆绑收费”或“以不法手段催缴费用”。用一个合同的履行(供水)来胁迫另一个合同(物业)的履行,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并且损害的业主的相关权益。请相关部门对于物业行为进行处罚,并且矫正,维护业主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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