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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曹**
信件编码:
GPPS20251231JXVJ
来信时间:
2025-12-31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延安市治平锦阳小区物业限制业主每次买水金额
信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也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更不得因其他原因擅自中断服务。 物业限制每次业主购买水费金额,这属于“捆绑收费”或“以不法手段催缴费用”。用一个合同的履行(供水)来胁迫另一个合同(物业)的履行,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并且损害的业主的相关权益。请相关部门对于物业行为进行处罚,并且矫正,维护业主的相关权益。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6-01-04
回复单位:
延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延安市治平锦阳小区物业限制业主每次买水金额的问题,物业已下沉属地管理,建议转属地办理。感谢您对我局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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